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550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镇东山村东区。
原告:***,女,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男,194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女,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女,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女,194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女,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稽东镇竹田头。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被告***于2024年3月13日申请追加**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负担25元、***负担25元、***负担25元、***负担25元、***负担25元、***负担25元、***负担25元、***负担25元、***负担25元、***负担25元、***负担25元、***负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