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1631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娄奇铭、许玥,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0449773X0。
法定代表人:葛华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绍兴市上虞六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百官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43706510。
法定代表人:陈志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国标,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26896K。
诉讼代表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钦、姚栋,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绍兴市上虞六和置业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银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