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122民初1540号
原告:吐鲁番兴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县石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用,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宇,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
被告:华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
法定代表人:葛华东,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冯维建,男,1974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吐鲁番兴业石材有限公司垒诉被告华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吐鲁番兴业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2,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