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23民初2342号
原告:新疆永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S201省道以南新威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石光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呼图壁县景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华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头村。
法定代表人:葛华东,董事长。
原告新疆永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华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新疆永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以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永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永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2元,由原告新疆永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