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13092号
原告:***,男,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0449773X0。
法定代表人:葛华东。
原告***诉被告华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陶国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