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147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神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世纪大道中段18号三一重工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6607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塞上欣苑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9076784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现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与被告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