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922民初7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山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塞上欣苑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9076784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汽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9220117662046。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已完全履行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