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9850号
原告:合肥奥博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怀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3382X2。
法定代表人:倪友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瑞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七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06LCX0D。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肥奥博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瑞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奥博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奥博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合肥奥博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