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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4066号 原告:某某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某某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十堰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