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黑龙江某有限公司;玉溪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7252号 原告:云南掌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中段广福城怡福园5幢3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LEF4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智(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德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王大户1组大湾田十五幢四号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P2463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17784054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24561043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掌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溪德成劳务有限公司、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掌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玉溪德成劳务有限公司、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掌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玉溪德成劳务有限公司、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掌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溪德成劳务有限公司、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掌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