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民终3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469号5层、6层、10层(实际楼层4层、5层、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3民初14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霍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中贝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霍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霍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构成根本违约。(一)霍普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霍普公司应于2021年12月18日前完成全部设计工作,但霍普公司实际提交的设计成果严重滞后,且设计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霍普公司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导致中贝公司项目进度严重延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构成根本违约,中贝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二)霍普公司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构成根本违约。在合同签订时,为保证项目设计的稳定,双方已对霍普公司负责人有明确的指定,也正因为此才与霍普公司签订合同,已在合同中约定,霍普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为***,且未经中贝公司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然而,霍普公司在未取得中贝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与双方当初约定不符,属于根本违约。(三)霍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楚天杯”申报工作。根据合同约定,霍普公司应配合总包单位完成“楚天杯”申报工作,但霍普公司未能履行该义务,导致中贝公司无法获得该奖项,造成中贝公司声誉和经济损失,霍普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一审法院对设计面积、费用及付款比例的认定错误。(一)CAD报审图所载面积并非最终设计成果面积。CAD报审图仅用于方案和初步设计,缺乏施工所需的详细尺寸、材料规格和节点大样等关键信息,也缺乏构造做法、施工工艺和安装要求等施工细节,无法直接用于施工,亦不能直接证明霍普公司的设计总量。一审法院以CAD报审图判断霍普公司的设计面积,事实认定错误,基于错误的设计面积认定的设计费用系错误的结果。(二)霍普公司所完成的设计工作并未达到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的付款比例。案涉《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其中第六条关于分期支付比例中约定,第三次付费时间应当在施工图经中贝公司会审通过后7日内支付。双方并未会审通过施工图,施工图并未达到中贝公司的要求;双方也认可,送审施工图与实际施工图内容存在差异,不能单纯以获得施工许可证而推断施工图取得了中贝公司的会审通过。三、一审法院对中贝公司反诉请求的具体驳回理由错误。(一)霍普公司应当退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506909元。由于霍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未按期完成设计工作、未配合申报“楚天杯”且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构成根本违约。施工工作及工程质量系基于设计工作而进行,虽然客观上存在设计与施工交叉进行的情况,但设计工作的迟延必然会导致施工工作的迟延;霍普公司的设计延迟,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可。霍普公司仅完成部分设计内容,导致设计的建筑大楼在整体设计上缺乏统筹、衔接考量、搭配等实际问题,必然导致大楼的施工质量无法达到取得“楚天杯”的质量要求。案涉《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第8.2条明确约定,霍普公司更换设计人员,需要经中贝公司书面同意,在霍普公司函告人员变更后,中贝公司即发函要求给出合理解决方案并追究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但霍普公司未能给出合理解释,亦未能加快设计步伐,故霍普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二)霍普公司应当赔偿中贝公司损失。关于中贝公司在反诉中提出的租金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租赁系市场行为,租金损失与设计延期不存在必然性,有违常理,设计延误直接导致后续的装修入住延期,致使房屋无法使用,造成房屋无法使用的结果,必然造成租金损失。在中贝公司已经提交了房屋租赁市场查询价格的情况下,租金收益属于中贝公司可预见的收益,中贝公司有权要求霍普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霍普公司辩称,一、关于中贝公司对霍普公司未按约定完成设计工作以及要求赔偿事宜,一审判决已经详细论证,霍普公司交付了部分设计成果,并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贝公司逾期支付长达4个多月,根据合同第四条中7.4的约定,中贝公司逾期支付款项超过30天,霍普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案是中贝公司违约在先。中贝公司在拟制确认时造成延迟。双方对设计内容经过多次协商、调整、修改,双方均认可设计与施工交叉进行,中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设计延期是霍普公司造成。当时存在疫情不可抗力因素。中贝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不足以证实其损失以及损失产生的必然性。中贝公司就是依据霍普公司报审的图纸进行施工,如果中贝公司认为霍普公司的设计不符合合同标准,还用霍普公司的图纸进行报审不合理,且中贝公司单方面终止合作后,也未聘请其他设计团队重新报批,现案涉大楼1-10层使用的就是霍普公司设计成果。二、关于中贝公司所述的变更总负责人事宜,合同并未约定未经同意变更负责人的后果,同时霍普公司也提前进行了书面告知,中贝公司收到告知后也并未表示反对。2024年5月7日一审法院在询问湖北设计院时,其专业人员也告知法院更换负责人对项目的设计成果并无太大影响,且霍普公司主张的设计成果都是负责人在职期间完成的。三、关于中贝公司所述的霍普公司未按约定完成楚天杯的申报工作的问题。楚天杯是工程质量奖,而非工程设计奖项,其奖项还涉及工程主体、装饰工程材料等多方面的影响,仅设计并不能左右该奖项的选定,且中贝公司后期擅自违约终止了合同,更换了其他设计团队,霍普公司客观上也无法协助中贝公司申报该奖项。四、关于设计面积。中贝公司称CAD报审图仅用于方案和初步设计,与事实不符,依据建筑法第八条规定,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报审的图纸,即施工阶段所需要的图纸系霍普公司向中贝公司发送的报审图,且霍普公司所主张的设计面积低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的面积,霍普公司已经损失了自身部分利益。五、关于付款比例。根据合同第6.1条规定,装修项目整体验收并投入使用以后,一个月需支付至95%款项,而一审法院最终只酌情认定了70%,驳回了霍普公司提出的逾期付款损失,一审法院已经平衡了双方之间的过错责任,应当予以维持。 霍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中贝公司支付霍普公司设计费1052772.88元;2.请求中贝公司向霍普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052772.8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含当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0日为54415.17元);3.请求中贝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中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霍普公司退还中贝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用(第一阶段付款)506909元;2.请求判令霍普公司赔偿中贝公司1689699元;3.请求判令本诉及反诉诉讼费用由霍普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9月,中贝公司(甲方)与霍普公司(乙方)签署《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约定了以下主要内容:第一条、项目概况。1.2项目地点:武汉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1号。1.3设计范围:本项目装修设计总面积为21472㎡,详见附件一。1.4设计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同时应符合申报楚天杯的相关规范要求,乙方须配合总包单位完成申报并取得“楚天杯”。1.5设计期限: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18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双方协商后,以实际情况再做合理调整。第二条、合同设计内容。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提供以下六方面的设计服务项目。2.1室内精装设计;2.2陈设艺术品设计;2.3室内灯光;2.4导视标识系统;2.5二次机电设计。2.5.1设计范围:室内精装区的二次机电设计,与室内设计服务范围相同;2.6现场配合服务。第三条、设计成果提交。3.1第一阶段-室内概念设计。3.1.2本阶段设计成果:(1)设计说明(2)平面规划图、布置图(3)通过空间图片、家具图片、灯具图片来表达各主要空间的风格定位(4)各主要空间的材料选择及色彩搭配意向(5)其他示意图或构思草图。3.1.3设计成果文件:概念设计文本A3图册一式四套,PDF电子文件一份。3.2第二阶段-室内方案设计。3.2.2本阶段设计成果:(1)设计说明(2)各主要区域平面布置图(3)各主要区域天花布置图(4)各主要区域主要立面图、剖面图(5)各主要区域主要家具、装饰灯具选型图片(6)各主要区域材料色板(7)各主要区域效果图。3.2.3设计成果文件:方案设计文本A3图册一式四套,效果图15张,PDF电子文件一份。3.3第三阶段-室内扩初设计。3.3.2本阶段设计成果:(1)扩初图设计说明及图纸目录(2)平面布置图(包括家具、灯具、洁具、窗帘、地毯等)(3)天花布置图(包括天花造型、标高、材料、初步风口及其他有关设备位置等)(4)墙体定位图(包括墙体材料、规格、尺寸、门及各种门洞口的留洞要求等)(5)地面铺装平面图(包括地面材料、尺寸、图案、地面标高等)(6)室内主要立面图(包括材料、尺寸、图案、固定装饰造型,以及固定家具的数据等)(7)重要大样,节点图(包括地面、墙面、柱子、天花主要造型详图)。3.3.3设计成果文件:扩初图A1/A2白图一式两套,扩初图电子文件一份。3.4第四阶段-室内施工图设计。3.4.1本阶段设计目标:将整个设计方案编制成施工文件,以作为甲方进行正式工程预算,申请施工许可证,施工招标和开展施工的依据。3.4.2本阶段设计成果:(1)全套装饰施工图,包括平面、天花、立面、节点、大样图(2)装饰材料图册(3)装饰材料实物样板(4)五金配件造型图册(5)活动家具选型图册(包括数量、材料、主要控制尺寸,及相关技术要求)(6)装饰灯具选型图册(包括数量、材料、主要控制尺寸,及相关技术要求)(7)窗帘选型图册(包括数量、材料、主要控制尺寸及相关技术要求)(8)地毯选型图册(包括数量、材料、主要控制尺寸及相关技术要求)(9)洁具及卫浴五金选型图册。3.4.3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A1/A2蓝图一式八份,施工图电子文件一份。3.4.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图纸或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给乙方,并进行相应内容修改后附提交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开展下阶段工作。第四条、设计周期。4.1设计周期要求。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按照如下设计周期进行工作,并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1、概念设计阶段,设计周期为20个日历日,自签订本设计合同且乙方收到甲方定金的第二个日历日后起计;2、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周期为15个日历日,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确认概念设计文件后起计;3、扩初设计阶段,设计周期为40个日历日,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确认方案设计文件后起计;4、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周期为15个日历日,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确认扩初设计文件后起计。第五条、合同设计费用。5.1设计取费:本项目装修设计总面积为21472㎡,设计费用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叁佰叁拾柒万玖仟叁佰玖拾捌元(¥3379398.00元)。报价明细如下:办公区室内设计项下,1、办公大堂室内精装设计面积480平方米,单价430元/㎡;2、办公自用标准层室内精装设计面积993㎡,单价380元/㎡;3、21层董事长办公室内精装面积871㎡,单价249元/㎡;4、22层会所室内精装设计面积871㎡,单价269元/㎡;5、办公室内套图设计面积4670㎡,单价55元/㎡。小计1291768.00元;办公区其他专项设计中机电二次设计面积7885㎡,单价13元/㎡。酒店室内设计项下,1、酒店1层公区室内精装设计1052㎡,单价175元/㎡;2、酒店2层餐厅与4层酒楼室内精装设计1600㎡,单价119元/㎡;酒店3层会议室与宴会厅室内精装设计1762㎡,单价110元/㎡;酒店其他专项设计项下机电二次设计13587㎡,15元/㎡。5.2费用组成:5.2.1包含室内精装设计、软装设计、灯光设计、机电二次设计、导视标识系统设计、智能设计等内容。第六条、设计费用结算与支付方式。6.1分期支付比例,第一次付15%,506909元,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次付25%,844849元,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且效果图经甲方会审通过后7日内支付;第三次付30%,1013819元,乙方打印出版施工图给甲方且施工图经甲方会审通过后7日内支付;第四次付25%,844849元,乙方应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全面技术交底,同时对装修施工全过程进行指导与协调,直至装修项目整体验收并投入使用1个月后7日内支付;第五次付5%,168972元,设计缺陷期从装修项目整体验收之日起计算满24个月,在服务期限内发现的设计缺陷,乙方需配合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及调整,提交优化方案。设计缺陷期满后支付尾款。合计3379398元。6.2乙方应于请求付款前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的费用汇到本合同指定的银行账户方为有效。6.4甲方书面确认阶段性设计成果,乙方开始下阶段工作。乙方未收到上阶段设计费用之前,有权延期提交当期设计成果,但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具体根据项目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协商。第七条、甲方责任。7.1甲方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与乙方进行所有业务往来及负责文件签收。7.3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设计要求,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相关文件经甲方签收后,甲方可以采用会议纪要或对乙方提交成果以清单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设计通过或未通过,并向乙方出具对该阶段设计成果的书面修改意见或书面确认(甲方合同指定的负责人或对接人,使用企业邮箱或合同约定的其他邮箱发出的邮件、甲方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的会议纪要或函件等书面形式),逾期视为甲方同意该阶段设计成果。7.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逾期超过15天,乙方可暂停设计工作。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第八条、乙方责任。8.1乙方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甲方所有的业务往来沟通及文件签收。8.2乙方应根据本项目规模、双方前期沟通的设计要求及设计成果交付期限安排满足要求的设计团队,设计总负责人由***。乙方指派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经甲方同意后不得随意更换,设计过程中如乙方提出更换设计人员需经甲方书面同意。设计团队清单见附件二,商务负责人:***,负责与甲方的所有商务文件、合同事宜来沟通及文件签收。8.5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阶段性设计成果(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并负责向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8.6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延误按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当期应收费用的2‰作为延误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支付未完成部分的设计费用。8.8即使本合同其它条文另有约定,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在本合同服务项下向甲方所承担的责任和索赔总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本合同总额的50%。第十条、设计修改、变更及售后。10.1阶段性设计成果在甲方确认前,甲方提出对原定设计范围内的设计修改意见,乙方应积极响应并不另收设计修改费。10.2阶段性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后,如甲方提出变更或修改,须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变更或修改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认修改费用和时间。第十一条、合同终止。11.1合同生效后,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含部分终止,即终止合同中任一项专项设计内容或阶段服务),除不退还已付定金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全部已确认阶段性成果相应的设计费用,并根据乙方当阶段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按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支付)。甲方应在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应付费用。11.2合同生效后,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提前10天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应在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内,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11.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延期应作出相应公平调整。第十二条、通知。12.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递交及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合同首部甲乙双方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用特快专递发给另一方,或按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以传真方式/电邮通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附件2为20人的设计团队名单表格,其中,***为项目总负责人,其下备注:乙方指派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经甲方同意后不得随意更换,设计过程中如乙方提出更换设计人员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2021年9月29日,霍普公司在名称为“中贝大厦装修设计工作群”的微信群中发送《20210929中贝新总部平面设计(第二轮)》PDF文档,并称:文件为中贝新总部第二轮平面设计手册。本轮成果主要以办公平面为主,因酒店及酒楼各项需求暂未稳定,此版公区规划仅为意见参考。手册整体分为办公部分和酒店部分。进行选择或提出优化意见后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进行改进和完善。 2021年10月11日,中贝公司向霍普公司作出《关于加快中贝大厦项目设计进展的函》,载明其认为霍普公司存在的问题如下:“1.设计进度较慢:自2021年9月1日贵司发送室内设计投标承诺函以来,发送3版平面设计方案,但尚未提供除办公楼层外其他楼层的平面布局方案,且设计理念过于简单,过多依附我司与酒店的想法和要求,完全没有自主创新设计,结果与进度严重滞后。2.设计成果一般:……。3.沟通组织较弱:……。”2021年10月14日,霍普公司作出《应中贝集团针对加快中贝大厦项目的回函》称将在人员配备方面、项目流程规范化方面、项目组人员处罚措施方面作出改进。并列明工作进度表,其中概念规划阶段完成周期为甲方提交设计资料8个日历天,完成内容为平面方案及概念方案全套。对于中贝公司提出的设计成果的深度问题,该函称:“我司审查之前提交的资料,为设计沟通过程中的意向文件。该文件不具备项目完整性及明确的设计方向,为意向沟通文件,为给贵司审阅成果造成了诸多不便。后续项目沟通往来会发挥设计专业先导原则,提高项目资料提交的成果完整性,全面展现设计专业度。”2021年12月13日,霍普公司工作人员向中贝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关于2022年1月15日图审前时间进度及…》PDF文件,并称:“万总,我今天排了下时间,完成是可以做完的,但是有个问题需要跟你沟通下,就是如果要图审的话,酒店那部分怎么办?平面都没法确认,接下来的天花、地面、机电都跟不上的。”中贝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好,我这边落实下再回复你”。 2022年1月20日、21日,霍普公司工作人员向中贝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名为“20220119中贝项目施工图(装饰)”和“20220121中贝办公扩初施工图”的ZIP文件,并称:“万总,这是带机电的图纸。物料也稍微调整了一下,您以这个版本的扩初为准”。2022年1月20日,中贝公司向霍普公司支付506909元。 2022年2月26日,中贝公司向霍普公司作出《关于加快中贝大厦项目设计进展的函》,其上载明沟通的主要问题为:“1.按约定,设计截止期限为2021年12月18日,目前设计进度严重滞后。2.招投标所需概算方案尚未提交,影响招标实施进度。3.尚未提供盖章图纸,影响报审进度。”2022年2月28日,霍普公司工作人员向中贝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名称为《关于图纸报审其中部分资料需甲方…》的word文档,并称:“主要我们前几天收到你们发的一个函,大致是说我们图纸影响了报审的进度”,2022年3月1日,霍普公司工作人员就前述2月28日的函向中贝公司工作人员称:“王主任,这个函我已经发给万经理并且沟通过了,但是过程中不是很顺利,这些问题应该是建筑提供给我们的资料,现在万经理是想让我们这边去解决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建筑强条的东西,我们这边没办法弄而且风险比较大。上周盛总把中贝的函已经转给我这边,也很严肃的跟我沟通过,如果万经理这边不配合的话,我这边也挺被动的,所以我也是没办法,只能先把这些问题提出来,把情况说明一下”。 2022年3月2日,霍普公司工作人员向中贝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名称为《武汉市中贝信息办公室装修工程预算》《中贝物料书》word文档。2022年3月11日,霍普公司工作人员向中贝公司工作人员发送“20220311报审图(装饰,机电,消防)”rar文件,并通过微信称:“万总1F带展厅到10F的报审图纸都做好了,已经发您邮箱了”。 2022年6月7日,霍普公司***向中贝公司***发送了最终版施工图。2022年6月13日,湖北建鄂勘察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其上载明武汉市信息增值服务产业化基地的建设单位中贝公司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该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工程装饰设计单位为霍普公司,备注载明:“本次审查装修面积为11055.3㎡,装修位置为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6号(1-10层),装修部位为1#塔楼(天花、墙面及地面)”。2022年6月14日,霍普公司工作人员向中贝公司***发送了图纸答疑回复。2022年8月16日,中贝公司案涉武汉市信息增值服务产业化基地装饰装修工程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上载明设计单位为霍普公司,备注载明为:“装修面积11055.3平方米。武汉市信息增值服务产业化基地1#楼1-10层(天花板、墙面及地面)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室内精装修装饰,室内灯光,导视标识系统,二次强、弱电及智能、安防系统、给排水、暖通、机电综合管网、二次消防系统等。(不改变原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改变建筑主体、不改变承重结构、不改变外立面)” 2022年7月至10月,“中贝现场问题讨论群”“中贝通信大厦装修一期工程”等微信群中,双方对部分项目装修施工进行了沟通协调。其中,2022年7月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涉大楼楼层布局进行了调整。 2022年9月16日,中贝公司向霍普公司作出《工作联系函》,就霍普公司未驻场导致图纸设计及变更不及时,现场施工进度滞后,现场施工与图纸不符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提出异议,要求霍普公司加快图纸出图进度并派人驻场,并提出需要完善的图纸内容。 2022年9月19日,霍普公司向中贝公司作出《〈中贝通信大厦(武汉市信息增值服务产业化基地)室内装修设计项目〉人员变更函》,其上载明:“目前本项目设计负责人***由于个人原因将离开霍普股份,亦不可代表霍普继续参与本项目的相关工作。从而给项目及各位领导带来的困扰,我司深表歉意。经公司慎重选择,现拟委派***担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担任大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工作。”2022年10月,霍普公司实际未再提供设计服务。 2022年10月25日,中贝公司委托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向霍普公司发出《律师函》,就设计进度存在延误给中贝公司造成了损失,以及未经其同意变更项目主要负责人等事宜构成违约,敦促霍普公司与中贝公司联系,就前述事项等违约事宜进行沟通并作出合理解决方案。2022年11月23日,霍普公司委托京都律师事务所向中贝公司发送《律师函》,表示系中贝公司多次变更设计要求,导致相应顺延,2022年3月14日,中贝公司以就项目办公部分设计方案及送审图纸予以确认,项目进入施工配合阶段后又更换已确认的项目平面及方案,造成二次重复设计工作。就设计人员的变更事宜,称已按照流程进行了联络并递交了函件,系得到中贝公司认可,并继续履行了后续相关设计工作。且当时已完成设计工作合计费用为1701866.82元,扣除预付款后,尚欠1194957.82元,要求中贝公司及时支付。 2023年4月3日、13日,双方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商量沟通合同收尾事宜。2023年4月3日,经霍普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是否还需后续服务,中贝公司***称:“服务应该还需要服务吧。后面最后整体的效果什么之类的,你们还是给点意见了,我们装了一半了,……,毕竟这个都按之前、都按你们的这个设计的,你们的这种概念啊效果啊。”霍普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其后面不是已经有了新的设计团队以及后续施工图的沟通情况,中贝公司工作人员称:“就画了个图。”“沟通到去年,去年的是11月份吧”。2023年4月13日,中贝公司工作人员称:“基于我们董事长对盛总之前前期一个项目的合作的了解,他认可盛总这个设计能力和他跟老板沟通的效率,他认可之前是认可,我说之前,前面的有良好的这种合作基础和印象,这个项目就委托给你们,交付给你们是吧,你们认不认?”霍普公司工作人员称“这个没问题啊”。 2023年7月4日,中贝公司作出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中贝公司迁入案涉武汉市信息增值服务产业化基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1号)办公。 一审法院另查明,楚天杯系湖北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奖项,申报类别包括建筑工程结构、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双方均认可案涉设计与施工系交叉进行。 在本案诉前调程序中,关于霍普公司设计工作量和价值的确认问题,双方结合霍普公司提交的图纸等材料进行了核对,并形成《关于霍普公司合同涉及费用情况核对表》,双方均认可核对表中方框内勾选且无标注颜色部分是双方无争议部分,其中显示对于办公室大堂室内精装设计、办公自用标准层室内精装设计、办公室内套图设计、酒店2层餐厅于4层酒店室内精装设计、酒店3层会议室与宴会厅室内精装设计部分,双方对于设计成果提交完成阶段的四个阶段均进行了勾选,但在设计成果和设计内容执行情况中有部分未予勾选,亦有备注存在争议。酒店1层公区室内精装设计,双方仅对于提交完成第一阶段室内概念设计阶段进行了勾选,第二阶段室内方案设计的勾选存有争议。2024年5月7日,一审法院经征询双方同意,根据霍普公司提交的相关图纸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前述核对表,前往湖北省设计院进行了调查询问,双方均到场并形成调查笔录。后中贝公司对湖北省设计院及人员是否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提出异议,且认为没有形成鉴定报告,对于鉴定依据和方法持疑问,认为不符合法律程序,且没有经过摇号。2024年6月,中贝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就案涉房屋延期设计交付每日的收益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对霍普公司设计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司法鉴定。对于第一项鉴定申请,一审法院认为其主张收益损失系依据租金损失和合同约定进行的计算,应证明其损失存在并提交相应租赁合同等佐证材料,对其该项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对于其申请的霍普公司设计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经一审法院摇号、委托。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向一审法院作出申请退案函,以鉴定内容涉及到诸多设计专业事项,已超出一般工程造价机构的鉴定范围,超出该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为由申请退案。后经中贝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再次进行了摇号、委托,2024年10月12日,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退案函,以申请人逾期未缴纳费用为由,申请退案。 霍普公司为证明其诉称意见,另提交:1、案涉大楼CAD报审图。拟证明点击其上阴影部分,办公大堂室内精装设计部分显示面积为875平方米;办公自用标准层室内精装设计部分显示面积为960平方米;办公室内套图设计(5、6、7、8、9、10层)实际设计面积4800平方米;酒店1层公区室内精装设计410平方米;酒店2层餐厅与4层酒楼室内精装设计1802平方米;酒店3层会议室与宴会厅室内精装设计1346平方米。拟证明其实际设计面积。中贝公司认可图纸和面积真实性,但认为CAD图仅是建筑设计的初步阶段,例如其提供的就是CAD平面图,后续的设计工作也是依据CAD图来作出的,因此CAD图的面积不能证明设计成果的完成度。2、2021年11月6日中贝通信大厦室内设计项目平面概念方案汇报会议纪要。显示结论描述中对于各区域的设计提出了细致要求,其中涉及:“酒店办公人数需等待甲方确认,办公位置暂时放在10层”,效果图工作载明:大堂效果图可推进,其他平面方案再确认。拟证明中贝公司多次变更设计要求。3、该公司显示为2022年2月16日至18日、4月6日至8日、5月19至21日、7月11日至15日、7月12日至18日、8月15日至16日项目差旅报销单及相关凭证。拟证明其在2022年4至8月疫情期间,多次委派项目组成员前往项目现场进行沟通指导,已履行合同义务。中贝公司对于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霍普公司属于全国性设计单位,无法核实是否在武汉仅有一处项目,且从该包销单据的金额来看投入不多,且有一些是项目做完了之后才过来的。4、显示为2022年3月14日的《确认函》,载明:“我公司委托贵单位设计的武汉市信息增值服务产业化基地项目1号楼1-10F办公区及裙楼1F展示厅和3F大会议室的设计方案及送审图已经过公司确认,后期施工图按董事长的要求还需贵公司进一步优化后报我公司再审核确认。”其下显示有中贝公司综合管理部印章。霍普公司称该证据来源系***发送给霍普公司运营人员,拟证明中贝公司认可该阶段成果。中贝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且从内容看系初期意见,后期也需经审批,且无合同经办人签字。5、2022年2月16日中贝通信大厦室内设计办公空间图纸核对会议纪要,显示双方对于1-10层消防机械排烟(需确定部分)和概算清单物料、机电部分、弱电智能部分、图纸(已确定部分)部分内容进行了协商,其中,图纸部分显示:“2-4图纸不施工,墙体位置不变,……。”。2022年2月21日,霍普公司工作人员向中贝公司***通过微信询问会议纪要参会人员,及名称为:“2022.02.21中贝通信大厦室内设计办公空间图”word文档,***第二天将同样名称的文档进行了回传。拟证明双方已确认进入施工图阶段。中贝公司称其收到的文档为办公室设计图。 中贝公司为证明其辩称和反诉意见,另提交:1、贝壳网网页截图,其上载明江兴路79号平层房屋,租金为50元/㎡/月,拟证明房屋租金损失,霍普公司不予认可。2、2024年7月、4月,中贝公司与案外人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一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就案涉大楼房屋不同楼层租赁事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金单价分别为52元、30元每平方米,并提交了该两公司向中贝公司支付款项的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其房屋租金损失。霍普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其存在损失,及损失与霍普公司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霍普公司实际完成了部分设计工作,取得了案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双方对于霍普公司的工作量及价值并未进行结算。 一、关于霍普公司设计费用金额的确定问题。霍普公司依据《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第5.1条约定的各服务范围的单价和案涉大楼CAD报审图对应的区域面积阴影部分主张其设计费用。除21层董事长办公室内精装设计和22层会所室内精装设计部分付款比例为预付款15%外,霍普公司主张其它面积付款比例均为95%,即主张按照《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付款节点至少为提交施工图后,案涉施工许可证已载明相应设计单位为霍普公司以及设计面积、内容。霍普公司主张的除21层、22层外的办公区域面积之和少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载的11055.3平方米,酒店区域面积总体少于合同约定面积,且中贝公司对于案涉大楼CAD报审图所载面积不持异议。同时,《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第2.5.1条约定室内精装区的二次机电设计,与室内设计服务范围相同,霍普公司主张的机电二次设计面积等于其主张的除21层、22层之外的其余办公区域酒店区域面积。故对于霍普公司主张的前述相应面积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对于21层董事长办公室内精装设计和22层会所室内精装设计面积霍普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但除设计面积和单价外,案涉《室内装修设计合同》对于设计成果、设计内容以及付费时间进行了详细约定。中贝公司对于霍普公司主张的设计费用价款不予认可,但其申请鉴定后亦未缴纳鉴定费用而导致退案。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第3.4.4条和第六条约定每阶段需经中贝公司书面确认,第7.3条同时约定了甲方可以采用会议纪要或对乙方提交成果以清单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设计通过或未通过,并向乙方出具对该阶段设计成果的书面修改意见或书面确认,逾期视为甲方同意该阶段设计成果,但该拟制确认应以已交付的设计成果为基础。双方在《关于霍普公司合同涉及费用情况核对表》中对于相应阶段进度进行了勾选,但对于项下相关成果内容未予勾选或存有争议。霍普公司虽对部分未勾选的内容未予主张,但其亦未提交方案设计阶段成果的具体交付内容和情况。其提交的电子版2022年3月14日《确认函》及会议纪要中,《确认函》仅显示案涉1号楼1-10F办公区设计方案及送审图经过公司确认,且该函件无原件,中贝公司亦不予认可,而会议纪要内容更多只能反映协商过程。再结合双方期间往来函件、微信记录等内容,双方就设计内容和成果有协商完善、补充改进等过程,亦无证据证实其后续处理结果;第二,案涉《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第六条约定了设计费用结算与支付方式,其中,第一条虽为预付款,但其金额包含至全部设计费中,亦应视为设计工作的对价,应以设计工作量予以核算折抵。第四次支付至95%的要求包括“乙方应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全面技术交底,同时对装修施工全过程进行指导与协调,直至装修项目整体验收并投入使用1个月后7日内支付”,霍普公司仅完成了部分面积的设计,其提交的证据虽包含了部分技术问题的回复、沟通,但其反映的数量及内容较于其设计所涉面积、阶段、时间而言相对有限,且显然未对装修施工全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第三,案涉设计对象约定为建筑大楼,而非独立单项或房间,具有整体性,霍普公司仅完成部分设计内容,客观上可能减少了整体设计所涉的统筹、衔接考量、搭配等实际工作量,也将增加中贝公司的后期成本,降低其提交设计成果的实际使用价值等。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对于霍普公司主张的面积和单价扣除其主张的21层董事长办公室室内精装设计和22层会所室内精装设计金额1499365.53元(1559681.88元-33241.5元-27074.85元)按照70%予以支持,为1049555.87元。 二、关于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问题。中贝公司认为霍普公司设计不符合要求、存在延期履行且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构成违约,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故提起反诉,主张退还已支付设计款并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第一,霍普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交付了部分设计成果,并取得了案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贝公司认为霍普公司设计不符合要求而主张返还,亦未举证证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部分的相应价值,其相应主张无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 第二,关于中贝公司基于延期履行而主张赔偿的问题。2021年9月的《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约定设计期限为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18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双方协商后,以实际情况再做合理调整。霍普公司提交设计成果确超过该期限,但:1、合同同时约定在签订后7日内支付预付款,而中贝公司于霍普公司2022年1月20日方向霍普公司支付506909元,其自身存在先履行义务的迟延履行行为;2、《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约定中贝公司需以书面或会议纪要形式确认霍普公司设计成果,而中贝公司不认可其对设计成果进行了确认。即使存在拟制确认的约定,拟制确认即可能造成迟延。3、从双方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对于设计内容经过了多次协商、调整、修改等,且中贝公司亦可能存在变更相应设计内容、配合提供基础资料的问题。4、双方均认可设计系与施工交叉进行,中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相应延期系仅基于霍普公司迟延设计原因造成,或系其原因力大小;5、时涉疫情背景,对于合同的履行客观上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第11.3条亦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延期应作出相应公平调整;6、“楚天杯”系工程质量奖项而非工程设计奖项,且中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系因中贝公司的延期行为而造成其无资格进行报名、未获奖项;7、中贝公司主张因延期而导致其租金损失,但其提供的租金依据系2024年7月、4月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延期期间的损失计算标准。另,租赁系市场行为,其亦不足以证实其损失产生的必然性。即中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霍普公司系因自身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及延期的具体天数,和延期的具体损失金额,故对于中贝公司基于延迟履行而造成其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中贝公司所称霍普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换设计总负责人构成违约的问题。《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第八条约定设计总负责人为***,霍普公司指派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经中贝公司同意后不得随意更换,设计过程中如霍普公司提出更换设计人员需经中贝公司书面同意。但该条并未约定如果未经中贝公司同意而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后果。同时,霍普公司因***离职而无法继续履责而更换负责人的事宜,亦通过函件对中贝公司进行了告知,案涉双方之间合同约定并不能限制***的劳动合同关系,中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霍普公司更换负责人存有恶意,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更换负责人而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因其更换导致合同实际履行不能、构成根本违约,其相应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中贝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则霍普公司实际设计费用扣除中贝公司已支付部分,剩余542646.87元,中贝公司应予支付。 关于霍普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结合双方往来函件内容,霍普公司可能存在一定迟延情形。且霍普公司确未举证证明其在经过中贝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更换设计负责人,双方虽未约定更换设计负责人的后果,但考虑到设计合同涉及到一定的智力成果,具备一定的人身依赖,其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考量因素中相较于其他合同类型具有更强的个人主观因素,确可能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影响,故对其主张的中贝公司赔偿其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中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霍普公司支付设计费542646.87元;二、驳回霍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中贝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3元(已减半计取),由中贝公司负担3619元,由霍普公司负担37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186元(已减半计取),由中贝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案涉《室内装修设计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中贝公司上诉称霍普公司存在根本违约,中贝公司有权要求霍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并要求霍普公司赔偿租金损失。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对于中贝公司称霍普公司提交设计成果滞后且设计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首先,霍普公司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并交付设计成果,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于2022年8月16日获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设计单位为霍普公司,即案涉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已基于霍普公司的设计成果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行政许可。中贝公司认为霍普公司的设计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建设工程设计内容受业主方的具体要求、设计人员的智力劳动等多项因素影响,设计内容是否符合业主方要求并无统一客观的标准,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就设计内容的标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中贝公司又未举证证明设计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形。因此,在霍普公司已提交获得行政许可的设计成果的情况下,中贝公司称霍普公司的设计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本案中霍普公司提交设计成果的确超过双方合同中约定的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18日的设计期限,但中贝公司亦未严格按照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向霍普公司支付预付款,本身存在先履行义务的迟延履行行为。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案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对设计方案进行了多次协商、调整和修改,中贝公司亦可能存在提出设计修改或提供基础资料的问题,中贝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对可能存在设计变更也应有一定的预期。案涉工程系设计与施工交叉进行,设计成果迟延存在多种可能,中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系霍普公司迟延履行设计义务导致。结合合同履行期间的疫情因素,本院认为不宜将设计成果迟延提交的过错均归责于霍普公司。 对于中贝公司称霍普公司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构成根本违约,霍普公司应退还中贝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用的问题。但霍普公司在2022年9月19日告知中贝公司告知并组建新的设计团队,2022年10月霍普公司未再提供实际服务,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均系***离职前已经完成,且更换团队也系人员劳动关系变动的原因,并非随意更换,故对中贝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中贝公司称霍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楚天杯”申报工作。对此,中贝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中贝公司延期提交设计成果的行为导致其无资格进行“楚天杯”报名或影响其获奖,亦未能证明该迟延履行行为必然导致案涉工程施工质量无法达到“楚天杯”获奖要求,且案涉合同中霍普公司的主要义务为完成案涉项目装修设计,配合“楚天杯”的义务不足以直接对抗设计款项的支付。 因此,综合前述,中贝公司要求霍普公司退还其预付设计费用的诉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中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霍普公司原因导致设计成果延迟交付的时间、具体天数和损失金额,中贝公司关于租金损失赔偿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霍普公司设计费用金额。中贝公司称霍普公司的CAD报审图不能直接证明霍普公司的设计总量。但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霍普公司根据该CAD报审图主张的除21层、22层外的办公区域面积之后少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载明的11055.3平方米,酒店区域面积总体少于合同约定面积,且中贝公司在一审审理中认可该CAD报审图图纸和面积的真实性,结合霍普公司主张的二次设计面就等于其主张的除21层、22层之外的其余办公区域酒店区域面积,一审法院认可霍普公司基于合同约定和CAD报审图确定霍普公司的设计面积的诉称并无不妥。对于付款比例的问题,一审法院已根据双方均确认的无异议部分、霍普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可能对中贝公司产生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予以了详细说明,本院对此不再赘述。一审法院酌定按照70%的比例认定霍普公司的设计费用为1049555.87元具有合理性,亦不违反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贝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38元,由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