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21民初58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