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等与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902执2471号 申请执行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4)浙0902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58287.1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628.5元、执行费774.31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各被执行人均逾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存款、机动车、保险、公积金、股权投资、有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保险、公积金、股权投资、有价证券等信息,名下登记不动产合计321套(均系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微风之晨苑项目),其中135套不动产已网签备案无法处置,186套未网签备案不动产及160个车位使用权已于本院(2024)浙0902执2248号案件查封处置中(查封期限分别至2027年12月23日、2028年4月18日),名下银行账户已发起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25年12月20日)。 查明被执行人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保险、公积金、有价证券等信息,其分支机构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已于本院(2024)浙0902执1427号案件中追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尾山路不动产已于本院(2024)浙0902执652号案件中查封(查封期限至2027年4月22日),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尾山路不动产已于本院(2024)浙0902执652号案件中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7年8月21日),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半山街、观心苑不动产已于本院(2024)浙0902执2248号案件中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8年3月24日);名下银行账户已发起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25年12月20日);名下所持有的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已于本院(2024)浙0902执1427号案件中冻结(冻结期限至2027年11月25日)。 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查封、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需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已于本院(2024)浙0902执223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本院(2025)浙0902执22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决定的强制措施,于本院(2024)浙0902执224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罚款50000元决定的强制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902执24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