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5民初364号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