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4074号
原告: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44970907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园堍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原告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