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382号之一
原告: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44970907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园堍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南宁市雄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2559433579N)。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民主路6-6号***都B栋2层02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雄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3元,减半收取2891.50元,由原告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