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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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4970907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园堍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02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2民初157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货款484219元、逾期利息、保全费3445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2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01月2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马自达牌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公告悬赏的调查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扣划10276元,结算罚款276元、执行费5170.5元、诉讼费4829.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6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