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宁津天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执4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鄞州区云龙镇园堍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区**专利代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津天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工业四路与居然街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贵族公司)与宁津天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硕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4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和新贵族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2,484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3年3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网络支付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202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宁津天硕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律义务。 3.2023年3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新贵族公司电话调查,向其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线索。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接受本院调查,龙洋称不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无法提供该公司的财产线索,没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但向本院提供了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4.2023年3月15日,到宁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天硕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 5.2023年3月15日,到宁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调取了天硕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1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庞文彬,注册资金认缴10万元,经营范围为体育用品及器材的制造、批发零售等;2022年5月7日该公司由自然人独资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变更为庞文彬和***,并将注册资金由认缴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其中庞文彬认缴16万元,***认缴4万元;2022年9月13日庞文彬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现该公司主要人员有***、***、***,其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是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是财务负责人,***职务是监事。天硕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未发现有对外投资信息的记载。 6.2023年3月15日,到被执行人天硕公司住所地实地调查,找到该公司负责经营的工作人员***,***称天硕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均为租赁,名下没有其他财产,没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无法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本案的执行依据判决侵权,现已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 7.2023年3月24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天硕公司可供执行财产。 8.2023年3月28日,因被执行人天硕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9.2023年4月3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新贵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告知案件的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龙洋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公告,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天硕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新贵族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天硕公司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4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包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