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2372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乐红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海斯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机场北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海斯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23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海斯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申请人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其相应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海斯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