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2372号之一
原告: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乐红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海斯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机场北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海斯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90元,由原告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