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6民初301号
原告:天津御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27号天津针织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洪湖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御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御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御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御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御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