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民初11154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2103-E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御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广瑞西路55-5号,实际办公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27号天津针织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御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入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