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民初11155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2103-E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御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广瑞西路55-5号,实际办公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27号天津针织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御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