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菲利普斯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淮南菲利普斯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田行初字第00031号 原告淮南菲利普斯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伤生育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主任科员。 第三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原告淮南菲利普斯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淮南菲利普斯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南菲利普斯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菲利普斯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菲利普斯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