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菲利普斯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淮南菲利普斯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03民初3385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淮化集团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菲利普斯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安成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68997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52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安成经济开发区。系淮南菲利普斯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淮南菲利普斯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