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81执18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强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北侧、同心路西侧龙湾名庄9栋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MXN898Q。
法定代表人:宣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五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0492088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强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1181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5000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被执行人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在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裁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账户。此外,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天长市宏百商贸有限公司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