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凯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威高商初字第249号 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海凯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住浙江省。 原告威海凯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承包济宁某综合楼工程提供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下的相关设备,合同总金额为46705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合同标的物,且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接受并已安装在工程项目上,支付货款220653.50元,尚欠货款22万元元。2013年6月17日,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于消防验收通过一月后支付剩余欠款,并由被告***对该笔欠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消防验收通过一月后,被告仍未付清该笔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2万元,并自2013年8月1日起支付利息,被告***对该笔欠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承包济宁某综合楼工程提供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下的相关设备,合同总金额为467059元,款到50%发货,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款45%,剩下的5%消防验收合格后付款。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合同标的物,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接受并已安装在工程项目上。其中电气漏电设备于2013年4月23日经调试验收合格,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于同年7月23日验收合格。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先后五次支付货款220653.50元,尚欠货款22万元。2013年6月17日,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于消防验收通过一月后支付剩余欠款22万元,并由被告***对该笔欠款承担保证责任。但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另查明,威海凯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更名为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产品销售合同、调试验收单、证明、对账函、承诺函、书证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产品销售合同、承诺函等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定为有效证据。原告与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理应按涉案合同及承诺函的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应按承诺函的约定,对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还款义务后,可向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故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万元,并自2013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930元,由被告济南旭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