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民初2061号
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恒杰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杰智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2.45元,减半收取为5141.23元,由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