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恒杰智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民初2061号 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恒杰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杰智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2.45元,减半收取为5141.23元,由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