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民初434号
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路-1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731500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华,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都**7号楼4**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59360532XR。
负责人:***。
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04507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时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