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1民初270号
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7315009X,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路-10-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4008074,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徐飚。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89305E,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元,由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