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23民初2404号
原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213491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6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4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定于2025年05月23日开庭审理,原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