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23民初2472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213491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1993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资金,金额以9,900元为限,并已提供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险单号:P1100C0250800160001434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资金,金额以9,9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9元,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