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6民初2726号
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9元,由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关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