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6民初2403号
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2025年06月13日,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14元,减半收取计33.57元,由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