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25541号之一原告宁波xxx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宁波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舒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8月12日撤诉时间2025年9月26日裁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定主文准许原告宁波xxx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