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1民初19934号
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舒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2025年10月23日,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19元,合计144元,由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