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终2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山东泰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苗苗,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昊,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3月23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9元,减半收取5729.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绍山
审判员孙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锐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