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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再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乃平,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藻师,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章丘市明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叶才师,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吴殿荣,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马乃平、章丘市明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泉公司)、原审被告吴殿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2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鲁01民申30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被申请人马乃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藻师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明泉公司及原审被告吴殿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本院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已按协议约定完成涉案工程的内外墙粉刷工作并经验收,整体工程未验收不影响向***支付工程款;2.***所从事的是内外墙粉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审判决效力认定错误,明泉公司应与马乃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申请人马乃平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承建涉案粉刷工程质量不合格,至今该工程未交付,造成很大影响,因质量不合格没有验收无法付款。我方已付款11万余元,已经超付。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粉刷工程款79249.88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26日,***、马乃平签订章丘市垛庄镇七星台社区1号、2号楼内外墙粉刷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承包马乃平承建的七星台社区1号、2号楼内外墙粉刷工程。约定外墙刷乳胶漆每平方米34元,内墙刮仿瓷每平方米8.3元,木门刷调和漆每平方米35元,楼梯栏杆每平方米15元,踢脚线每平方米6.5元,约定付款方式为外墙面满刮腻子完成,内墙第一遍仿瓷成活后,木门油漆刷完第一遍,支付工程造价40%,工程达成竣工验收条件后,付到工程总造价的4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10%。余款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付清。***如约履行。2012年11月底工程完工,马乃平的施工队长吴殿荣分别于2012年12月6日、7日对***所干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汇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1元,由***负担。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乃平、明泉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为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法人,***作为个人承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其与马乃平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为所施工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或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本案中,***所施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使用工程。马乃平提交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可以证实工程质量确实存有问题,而***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故涉案工程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原审判决对***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1元,由***负担。
本院再审查明事实与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人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作为自然人与马乃平所签订的涉案门窗及内外墙的粉刷建设工程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案所涉门窗及内外墙的粉刷工程系全部建设工程的分项工程,***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涉案建筑的门窗及内外墙进行了粉刷施工,对此马乃平并无异议,但该案所涉建设工程并未进行工程验收亦未实际投入使用,无法确定涉案工程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及使用条件,且根据马乃平所提供的三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的记述内容,***所施工的部分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立即整改后重新验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监理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维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施工的粉刷工程符合质量要求及交付条件。***所提供的吴殿荣为其出具的工程量汇总,仅可作为对***施工工程量的确认,但无法证明***所施工的分项工程已经符合质量要求且通过分项验收。据此,***要求马乃平及明泉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6)鲁01民终2934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树周
审判员  秦华玲
审判员  秦光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连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