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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财保1924号 申请人:江苏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72045.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72045.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