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203民初217号
原告: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东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两次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