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03民初6347号
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122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以逾期支付的总货款89122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计算的逾期利息6867.41元(计算方式:891228元×3.65%÷360×76天=6867.41元);(二)以逾期支付的货款191228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4年3月11日利息为7290.04元(计算方式:191228元×3.65%÷360*376天=7290.04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30日,(供方)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某某”)与(需方)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某某”),就供应球墨铸铁管及相关配件签订《球墨铸铁管及配件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球墨铸铁管、球墨铸铁管管廊支墩,先款后货,合同总价891228.00元。供货完成后,双方于2022年12月13日进行结算,并签署《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签收对账单》,确认被告累计欠款金额891228元。被告未履行先款后货,其最迟应于结算后支付货款。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开具891228元发票,2023年4月7日开具8900的发票,合计900128元。被告仅于2023年2月28日分别向原告支付20万元、50万元两笔货款,合计70万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货款191228元、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未予支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如诉请。
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上述证据是否能证明其主张,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评判。
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2年11月30日,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需方)签订《球墨铸铁管及配件销售合同》,载明供方向需方提供球墨铸铁管、球墨铸铁管管廊支墩,货物总价891228.00元。2022年12月13日,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需方)进行对账并签署《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签收对账单》,载明供方向需方提供的球墨铸铁管、球墨铸铁管管廊支墩,需方已全部签收,需方累计欠供方891228.00元。2023年2月28日,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次支付货款即200000元、500000元,共计700000元。原告认为其已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仅向其支付了700000元的货款,剩余货款191228.00元其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无果,即诉至本院,有如上所请。另查明,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主张本案债权而支出的保全费为1547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
本院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某某”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某”本案中,根据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签订的《球墨铸铁管及配件销售合同》,以及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12月13日签订的《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签收对账单》,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但是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19122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某某”本案中,被告拖欠货款,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该损失相当于被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此,对于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有关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91228.00元;
二、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6867.41元,并支付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9122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年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1元、保全费1547元,由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
判后告知书
【判决书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约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判决书生效时间】超过判决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判决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通知前置】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188××××****)。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要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交纳完毕(交纳账号:6232********,交纳方式:转账、汇款或到本院现场交纳),交纳完毕自行到本院打印交费电子发票,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188××××****);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