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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46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委托代理人:梁通,系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西北海市重庆中路12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LC3A37K。
法定人代表:廖英衡,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丽,系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海波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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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姚息文
书 记 员 梁雪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