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亿港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3民初8982号
原告:广西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重庆中路12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廖英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桃声,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亿港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6号南宁华润中心幸福里5号楼3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沥。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4月23日
开庭时间:2021年11月22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桃声到庭。
被告方:未到庭。
原告诉请要点
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8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789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从2020年8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义务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事实认定
原告(乙方、承包人)与被告(甲方、委托人)签订一份《装饰工程合同书》,主要内容为:施工名称:南宁市民歌湖G区酒吧装修项目,施工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金浦路23号民歌湖公园G栋,工程装饰装修面积约3000㎡,工程采取乙方(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方式,工期110天,自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程造价7689739.63元;本酒吧装饰装修全部工程完工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第一笔工程款3000000元;装修工程结束后,乙方提交结算材料、结算书及验收材料,双方在办理完毕结算并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出具经甲乙双方签字的《结算报告》,7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验收工作;酒吧试业运营期满30日后,甲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即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由甲方留存;1年质保期满再支付工程结算造价的5%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合同签定后,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如果甲方需减少工程项目,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相应费用(第八条);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十二条)。被告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21日,原告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23日。
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共同达成一份打印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的《南宁民歌湖酒吧室内装修工程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总价》部分显示签约合同价为7689739.63元,竣工结算价为5023303.33元,原、被告分别加盖印章确认。手写有“经双方协商,工程总造价为4920000元,结算以此总额为准”,被告加盖印章确认,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沥签字确认,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
另查明,原告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室内外装修设计及装修、水电安装等。
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其项目负责人黄彦荃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760多万元,施工过程中有取消和修改工程内容,最后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5020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提前支付了80000元,扣除部分零头后,原被告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4920000元。原告主张:在《南宁民歌湖酒吧室内装修工程竣工结算书》签订后,被告就涉案工程已向案外人支付131000元,尚欠工程款4789000元;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0月竣工,于2019年12月10日投入使用,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11日前验收并结算工程款。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为此支付保全保险费6000元。
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已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宁市民歌湖G酒吧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结合已查明事实及原告陈述,原告已依约完成涉案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双方就涉案工程款已达成结算,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工程款4789000元(4920000元-13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未对此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数额,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支付违约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违约金具体计算如下:以尚欠工程款478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自2020年8月1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用,因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全保险费用,又因涉案合同对该费用的负担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亿港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广西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89000元;
二、被告广西亿港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广西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拖欠工程款478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20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7000元(原告已预交495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000元,由被告广西亿港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预交的受理费2524元,因原告广西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庭减少部分诉讼请求,由本院向原告广西炫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回。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 哲
人民陪审员  甘小坤
人民陪审员  覃 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覃玉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