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207民初62号
原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发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发电分公司与被告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发电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发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粉煤灰款394.55万元;赔偿原告的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截止起诉时为39.6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华电蒙能包头发电分公司2012年粉煤灰(#1、#2、#3库)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1、#2、#3库所产全部粉煤灰,承包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出售上述灰库的全部粉煤灰。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交付了价值452.85万元的粉煤灰,但被告仅支付了58.3万元的粉煤灰款,至今拖欠货款394.55万元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欠被告货款394.55万元的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及损失。合同签订后我们多次和原告协商解除合同,对方一直口头承诺给我们弥补,要求我们向外运输粉煤灰以免影响生产,我们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所以继续给对方拉粉煤灰。但原告后来没有给我们提供过其他经营项目以弥补我们损失,是原告违约在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2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华电蒙能包头发电分公司2012年粉煤灰(#1、#2、#3库)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1、#2、#3库所产全部粉煤灰,承包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出售上述灰库的全部粉煤灰。2015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尚欠原告粉煤灰款394.55万元,乙方出具了还款计划,但至今上述欠款未能向原告支付。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粉煤灰款394.55万元;赔偿原告的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截止起诉时为39.6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合同、还款协议、税票、结算单、汇报材料、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当庭**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应依约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但被告在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后未能按期足额付清剩余货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按相关标准予以计算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曾多次向原告要求调整粉煤灰结算价格及解除合同,因无原被告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确认,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发电分公司支付粉煤灰款394.55万元;
二、被告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发电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若未按判决书履行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364元,原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发电分公司负担3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郭 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