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华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连林,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孙振东,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执行人:中海华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富康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桂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连林与孙振东、中海华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海华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海华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5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杜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