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华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1556号
申请执行人:宗自敬,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素玲,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执行人:张林保,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中海华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富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59649997
委托代理人:周晓博,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
保证人:卢兴德,男,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濮水印象********,身份证号:4109011979********。
申请执行人宗自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林保、中海华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宗自敬向我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902执15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白翠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