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4民终490号
上诉人:***(***母亲),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曹水居委会曹西组025号,身份证号码3401211965********。
上诉人:***(***儿子),男,201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春梅路58号森林城B2地块8幢803室,身份证号码3404032012********。
上诉人:***(***儿子),男,201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春梅路58号森林城B2地块8幢803室,身份证号码3404032016********。
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母亲),女,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春梅路58号森林城B2地块8幢803室,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文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3302256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曹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3003004357U。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柳树村许岗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77********。
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兰乔公馆11栋1203室,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曹庵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5)皖0403民初5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19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