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淮南市某;轩某;庞某;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4民终490号 上诉人:***(***母亲),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曹水居委会曹西组025号,身份证号码3401211965********。 上诉人:***(***儿子),男,201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春梅路58号森林城B2地块8幢803室,身份证号码3404032012********。 上诉人:***(***儿子),男,201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春梅路58号森林城B2地块8幢803室,身份证号码3404032016********。 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母亲),女,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春梅路58号森林城B2地块8幢803室,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文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3302256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曹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3003004357U。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柳树村许岗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77********。 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兰乔公馆11栋1203室,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曹庵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5)皖0403民初5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19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