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2504号
申请人:宜昌海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9号汉南家园三期2栋1层商2(301)。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昌海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海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14870485202100002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海量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