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河子开发区三立正基建材有限公司;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9001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某有限公司甲,住所地石河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居民身份证XXX。 被执行人:石河子市某有限公司乙,住所地石河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戴某,居民身份证XXX。 本院在执行石河子某有限公司甲与石河子市某有限公司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兵9001民初3004号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石河子市某有限公司在(2025)兵9001执145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河子市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141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zdqz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