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667号
原告:湖州煦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直港巷村直港巷新村77幢三单元楼下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799弄10号-14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煦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湖州煦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州煦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煦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计624元,由原告湖州煦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